银保监会修订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
据“中国银保监会”微信公众号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按照银保监会2022年弥补监管制度短板方案要求,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19〕43号)进行了修订,发布新版《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修订后的《办法》共五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评估内容和方法、评估程序和分工、评估结果和运用、附则。此次修订《办法》重点对评估对象、评估机制、评估指标、评估结果应用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办法》进一步扩展了评估对象。原评估办法中评估对象仅为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在结合前期公司治理评估实践基础上,此次修订将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等纳入监管评估范围。
《办法》有效优化了评估机制。银保监会根据评估结果,差异化配置评估资源,原则上银行保险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但对评估结果为B级(良好)及以上的机构,可适当降低评估频率。监管评估采取非现场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评估应每3年实现全覆盖。
《办法》所附评估指标更加科学。结合近两年新出台的公司治理监管制度,评估工作聚焦大股东违规干预、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进一步丰富党的领导、股东股权、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提名和履职等方面的关键指标,并优化指标权重、精简指标数量,完善公司治理风险预警体系。
《办法》强化了评估结果应用。在明确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分类监管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和机构主体责任,要求监管机构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存在的重大公司治理风险隐患进行早期干预,及时纠正,坚决防止机构“带病运行”,防止风险发酵放大。
《办法》发布后,银保监会将部署开展2023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进一步推动机构完善公司治理,促进机构健康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切实提升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质效,中国银保监会对2019年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发布了新版《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高度重视,中国银保监会此次修订《办法》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改进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防范化解公司治理风险。
此次《办法》修订是完善评估机制、提升评估质效的需要。《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于2019年发布,至今试行两年。总结两年评估工作经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应当更聚焦于行业公司治理重大问题,评估工作与其他监管工作衔接也需理顺,相关规定需要修改。
此次《办法》修订是落实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要求。根据《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2022年应在总结前两年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评估制度,完善评估指标体系。
此次《办法》修订是落实一批新出台的监管制度的需要。近年来,银保监会陆续出台《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治理重要监管制度,部分评估指标已不符合新的监管要求,需要及时进行更新调整。
二、《办法》修订后参评机构有何变化?
《办法》修订后,评估对象得到扩展。原评估办法中评估对象仅为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在结合前期公司治理评估实践基础上,此次修订将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纳入监管评估范围。
三、《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此次《办法》修订坚持稳定性的原则,保持现有评估机制和评估体系的连续性,对一些具体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重点对评估机制、评估指标、评估结果应用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进一步优化评估机制。根据评估分类结果,差异化配置评估资源,原则上银行保险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但对评估结果为B级(良好)及以上的机构,可适当降低评估频率。监管评估采取非现场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评估应每3年实现全覆盖。
二是进一步完善评估指标。结合近两年新出台的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办法》聚焦大股东违规干预、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进一步丰富党的领导、股东股权、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提名和履职等方面的关键指标,并优化指标权重、精简指标数量,突出公司治理监管关注的重点领域。《办法》建立指标动态调整机制,评估指标不再随《办法》同时印发,而是根据最新监管制度和工作需要,及时更新调整。
三是进一步加强结果应用。在明确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分类监管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和机构主体责任,要求监管机构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存在的重大公司治理风险隐患进行早期干预,及时纠正,坚决防止机构“带病运行”,防止风险发酵放大。
四、《办法》修订后,评估时间安排有哪些变化?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评估完成时间。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公司治理自评估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监管评估,6月底前完成监管复核,7月底前完成评估结果“一对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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