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发布3项业务指南 着力完善债券市场信披基础制度

来源:黄灵灵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21-4-30 8:34:59
【提要】5月1日起,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开始施行。4月29日,深交所发布消息称,为做好《信披办法》实施的规则衔接,进一步引导市场参与人理解相关规则要求和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深交
5月1日起,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开始施行。4月29日,深交所发布消息称,为做好《信披办法》实施的规则衔接,进一步引导市场参与人理解相关规则要求和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深交所结合监管实践经验和市场需求,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募集说明书参考格式)》《公司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1号——定期报告参考格式》和《公司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2号——临时报告参考格式》3项业务指南,并将与《信披办法》同步施行。   据悉,《信披办法》立足国内市场实践并借鉴国际经验,明确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基础性、原则性要求,对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要件、内容、时点、频率等作出统一规范。   业务指南方面,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发布的业务指南对规范发行人、主承销商编制发行上市申报文件和存续期公告工作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募集说明书参考格式》在规范披露格式的基础上,明确了部分存续期债券业务管理事项的通用参考表述,包括发行人票面利率调整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等,规范相关权利行使的具体操作,便于发行人、投资者及时行使权利。《公司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1号——定期报告参考格式》和《公司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2号——临时报告参考格式》聚焦发行人偿付能力相关信息披露重点,切实提升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例如,在股权事项上除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等事项外,仅作一般性信息披露要求;而对于重要资产被抵质押、查封、扣押、冻结和资金被第三方占用等与发行人偿付能力相关的事项,以及发行人违约或进入破产程序等与投资者权益相关的事项,则要求发行人详尽披露,便于投资者决策。   “3项业务指南发布是深交所进一步夯实规则体系、强化市场约束的重要举措。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发行人跨市场发行债券的便利性,降低发行人信息披露成本;另一方面,有助于发挥信息披露文件应有的投资决策参考功能和风险揭示功能,培育理性投资的市场文化。”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深交所将继续践行“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按照“四个敬畏、一个合力”要求,坚持“开明、透明、廉明、严明”原则,遵循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构建简明易行、透明高效的债券规则体系,通过培训、讲座等形式做好规则解读,加大市场服务力度,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督促债券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进一步提升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 IPO在线(www.chinaipoline.com) © 202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联系邮箱:chinaipoline@126.com(值班电话:010-58436860)
    免责声明:本站转载内容已注明来源,仅供阅读,所有图文稿件版权均属来源处所有,转载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转载不代表同意其观点或其内容真实性。如稿件转载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发邮件给我们,核实后会第一时间进行删撤处理。 (备案号:京ICP备180123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