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需要行之有效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来源:不详 作者:wanglili 发布时间:2010-3-26
【提要】创业板需要行之有效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去年四季度创业板推出,由于其发行市盈率、市净率均偏高,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中参与申购的并不多,在二级市场上参与的就更少了。据了解,一方面是因为监管层担心机构参与会导致盘子偏小的创业板炒作无度。基金公司都被有关部门口头示意不要买

创业板需要行之有效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去年四季度创业板推出,由于其发行市盈率、市净率均偏高,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中参与申购的并不多,在二级市场上参与的就更少了。据了解,一方面是因为监管层担心机构参与会导致盘子偏小的创业板炒作无度。基金公司都被有关部门口头示意“不要买”,“买入超过1万股肯定会接到‘风险提示电话’”;另一方面,基金公司也担心创业板的高估值和流动性不足问题,因此也会主动限制投资创业板。

  透过海外经验来看我国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监管,不难发现,我国创业板市场是一个具有鲜明特色的新市场,依照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做出针对性的安排和创新,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创业板市场的发行审核、交易等制度进行更加市场化的探索和创新的同时,信息披露更应重视从严监管。而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可以具有适度灵活性与适配性。
 
    首先,加强环境因素的适配性。据了解,创业板信息披露制度与公司内、外部运营环境的适配性,是监管有效性的关键。建议在提高管理层对信息披露建设动力、将信息披露制度固化于公司内部、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提高监管效果:第一,针对创业板公司行业的特殊性,提供新兴行业、特殊行业的披露指引。符合行业特性的披露指引,有助于鼓励公司遵循或增加额外自愿性披露。第二,根据创业板公司不同时期的特点或特殊薄弱环节,增设特殊披露要求,加强监管的针对性。

    其次,增强立法要求,促进信息披露具体制度的灵活性。

    据调查,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先后进行立法调整,是信息披露监管出现“立法从严+规则松绑”现象的根本原因。在公司法等法规修订中,一些交易所层面的自律惩戒行为上升到立法层面,加大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立法约束,将违规责任还位于上市公司,推进信息披露具体制度灵活化,以适合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建议我国适时修订《公司法》等法律,提高信息披露处罚力度。增补内部控制要求等新增内容;将法律概念、术语清晰化;明确信息披露主体、义务、违规责任;增强法律可操作性。

    再次,整合规则。规则整合是降低公司披露成本的重要举措。“规则松绑+规则整合”是奉行“披露型监管”的成熟市场信息披露的主要特点。整合创业板信息披露要求,是降低公司披露成本的重要举措。建议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针对各板块信息披露的共同点,整合相同规则。同时,采用特殊标记标识各板块的特殊披露要求,便于突出创业板公司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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